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数字藏品,是商品吗?可以交易吗?

Connor 火必网交易平台 2025-11-03 7 0

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数字藏品,是商品吗?可以交易吗?

【案件基本信息】

(2023) 鲁01民终7668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4月,某文创公司开发一款App ( 应用软件 ) 从事数字藏品的网络发行与平台运营,发行多个系列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发行过程中,某文创公司曾采用为数字产品赋能,如免费参加线下沙龙、艺术展览以及分红、交易排名送实物等手段进行营销宣传。该文创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等证照。其经营范围包括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等一般项目和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拍卖业务等许可项目。

杨某于202 2 年7月在上述App 内注册账户,注册后频繁购买平台发行的上述系列数字藏品,在此过程中,杨某亦与平台内其他注册玩家进行数字藏品的二级市场交易,买进和卖出数字藏品。对此,杨某在庭审中称“购买数字藏品是因为比较新奇,有增值的空间”“ 看中数字藏品的赋能,如分红、抽奖、线下沙龙”等。杨某累计在该 App 平台充值22685元。

2022 年9月之后随着数字藏品热度的降低,杨某充值购买的数字藏品大幅贬值,杨某认为某文创公司为吸引消费者和销售更多产品,不断在微信社群虚假宣传,同时开展了一系列消费竞赛、拉新邀请比赛、充值送充值金等诱导充值消费的活动,给消费者营造平台火爆、产品增值假象,成功诱导欺诈杨某等消费者不断充值消费,最后没有兑现增值的承诺。

某文创公司作为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存在诱导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退还货款并赔偿杨某三倍损失。发行、销售数字藏品平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某文创公司非法经营,其存在无证无资质非法经营数字藏品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文创公司全额退还杨某在该公司平台的充值款22685元。

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数字藏品,是商品吗?可以交易吗?

展开全文

【案件焦点】

1. 数字藏品是否属于消费品;

2.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网络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的数字出版物。数字藏品基于其艺术特性、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而且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 、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 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

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虽具有一定的收藏和投资价值,但亦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对数字藏品交易应当注重于其自身的艺术或收藏价值,而非过分关注数字藏品自身之外的所谓“赋能”“升值空间”等投资属性。从杨某的交易记录看,其在案涉App 平台存在多笔买人卖出记录,其目的在于数字藏品的投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数字藏品,是商品吗?可以交易吗?

【案件评议】

本案系由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关于数字藏品法律属性、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一起纠纷。本案某文创公司经营的 App 即属于元宇宙平台,该公司在该平台上发行多个系列数字藏品,并允许用户之间自由交易。因此,本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 、数字藏品是否合法

众所周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与数字藏品均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都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复制性,区别在于数字藏品为非同质化代币,虚拟货币为同质化代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报在我国境内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此后人民银行又联合多部门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取缔,因此虚拟货币交易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迄今为止,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布数字藏品为非法客体,亦未禁止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与交易。因此,从法律地位上,数字藏品并非法律禁止交易的客体。

二 、数字藏品是否属于消费品

首先,数字藏品作为特定作品、艺术品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区块链技术赋能后,属于数字出版物的一种,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复制性等诸多特性,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因此数字藏品具有消费品属性。但同时,由于数字藏品属于新生事物,其诸多特性又使得数字藏品同时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甚至被大量炒作,购买者希望通过对数字藏品频繁地买入、卖出赚取差价,反而忽视了其本身所蕴含的艺术价值,因此数字藏品又难以被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客体中。从本案看,杨某所购买的数字藏品很难说具有多高的艺术或收藏价值,其购买数字藏品的目的是赚取差价,“坐等升值”,并非出于收藏或艺术欣赏的目的,故本案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三 、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

如同证券市场交易一样,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可分为数字藏品发行的一级市场和用户之间相互流通的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数字藏品平台向不特定用户发行数字藏品的市场,二级市场是指平台用户之间通过相互交易、转让、赠与等行为实现数字藏品流通的市场。

对于数字藏品的发行需要何种资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有观点认为 ,个人也 能成为数字藏品发行主体 。 本案即为数字藏品发行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某文创公司具有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区块链信息 服务备案管理系 统等多种证照 ,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认定其为非法经营。根据在民商事 活 动中“ 法无禁止即许可” 的原则,本案涉及的数字藏品买卖交易,系当事人自愿发生,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对于数字藏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是否合法,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予以明确,实践中争议也较大。目前,其流通规则大多为发行交易平台自己设定且差异较大,部分App 允许用户购买一定天数后可以转赠,部分App 则不允许二次交易,还有发行平台为了赚取手续费则允许用户之间自由交易。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中立审判机构,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轻易否定其合法性,也能鼓励这一新生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要防范以数字藏品等投资为名义实施金融违法犯罪的新型风险。虽然本案的处理维护了数字藏品这一新生事物的交易安全,防止了大量纠纷的产生,但同时本案也反映了数字藏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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